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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解读

更新时间:2017-07-07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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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6月22日发布实施。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是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等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了《决定》精神,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决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一)关于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1.明确了市气象局不再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监管。同时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为保证防雷装置的作用效果,依法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之一,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监管。(第1条)


  二是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包含有油库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特殊情况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市气象局负责。(第4条)


  2.明确了市气象局不再承担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按目前我市建设工程管理职责,由各级专业部门负责。(第1、2条)


  3.明确了油库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监管工作,由市气象局承担。同时,补充了以下内容:


  一是“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市气象局商相关部门确定。(第3条)


  二是为进一步强化油库、气库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安全工作,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应把防雷装置行政许可作为工程建设和运行审批的必备条件。(第5条)


  (二)关于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了市气象局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明确了企事业单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第11、12条)


  (三)关于职责衔接。


  明确了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同时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交接时限。市气象局与市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原则上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并优化整合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第6、10条)


  二是明确了交接前后的责任主体,即交接之后,市气象局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相关工作;对于交接日前,市气象局已受理的,原则上继续由市气象局负责办理,交接工作完成前,相关工作仍由市气象局负责。(第6、10条)


  三是加强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管,补充规定了市气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进行联合监管,建立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的要求。(第8条)


  (四)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行为。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积极推进防雷许可事项“一门式”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明确了市气象局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评价、检测报告,改由气象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技术评价和装置检测。(13、14条)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了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业主单位,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