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7〕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之一,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权限监管,市气象局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同时防雷装置验收许可不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条件。
(二)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原则上按目前我市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划分由各级专业部门负责。其中公共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公交场站、停靠站和综合交通枢纽)中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交通建设工程的防雷许可工作,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市气象局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市气象局商相关部门确定。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易燃易爆的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市气象局负责。
(五)依法应当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把防雷装置行政许可作为工程建设和运行审批的必备条件。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六)市气象局与市住房建设局原则上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从交接之日起,市气象局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日前市气象局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的,原则上继续由市气象局负责办理。交接工作完成前,相关工作仍由市气象局负责。
(七)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由市气象局会同市、区安监、住房和建设、经贸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有关防雷安全的联合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威慑力。
(九)市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作为市政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属地责任的支撑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十)市气象局与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部门原则上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应当优化整合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交接工作未完成前,相关工作仍由市气象局负责。
三、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十一)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气象部门不再受理该资质的认定申请,不再办理现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等事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十二)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事先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十三)市气象局、市住房建设局等部门要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要在“一站式”网上办理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十四)市气象局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市气象局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市气象局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五、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十五)气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中的主体责任。
(十六)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市气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雷市场监管、防雷技术规范、防雷服务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推动防雷安全监管方式由注重主体资质监管向注重服务质量和行为监管转变。
(十七)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区安监、住房和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防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威慑力。市气象局要会同市、区安监部门,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强化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六、社会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十八)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法规标准规定的使用要求。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切实开展防雷隐患排查,依法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机构定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确保防雷装置安全运行。
(十九)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并配合市气象局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工作。
(二十)积极支持防雷减灾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推动行业协会实施防雷工程专业水平类评价自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防雷专业特点开展差异化服务。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活动准则、实行资信评价等形式,进一步规范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经营行为,重视防雷服务质量,促进防雷减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经贸信息委等有关部门建立防雷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各部门优化防雷许可,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完善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及时按程序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十三)狠抓任务落实。气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气象局、市住房建设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共同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