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气规〔2017〕1号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
2017年10月11日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0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01号行政许可事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本许可事项的气球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3.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所必需的气瓶、球皮、快速放气装置、消防等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条件:
1.申报单位已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
3.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4.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原则要求水平距离为气球施放高度的1倍以上),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包括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联系方法等);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5.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中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第40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收)]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验)]
3.《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原件1份(收)]
4.法人资格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5.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原件(验)复印件1份(收)];
6.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附照片)[原件1份(收)];
7.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原件1份(收)];
8.自制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提供危险气体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验)复印件1份(收)]。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时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收)] ;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验)] ;
3.法人资格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4.《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1份(收)];
5.《施放气球资质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6.使用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充灌的,提供气体来源证明、危险气体运输许可证和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原件(验)复印件1份(收)]。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中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第40项。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需填写的表格: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需填写的表格:
《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s://weather.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现场核查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现场查看施放环境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不符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未提供年度报告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有效期为许可机关核准的施放时间。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仅具备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资格,每次施放气球活动须经许可取得《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后方可进行。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度报告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报发证机关。
02号行政许可事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三)《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17〕5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条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
3.设计单位具备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资质;
4.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7.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并合格。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已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
3.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安装的防雷产品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6.防雷装置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7.经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现场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中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95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收)] ;
2.被授权人或个人身份证[原件(验)] ;
3.法人资格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收)];
5.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收)];
6.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图纸[原件1份(收)];
7.《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委托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提供);
8.新建项目总规划平面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的设计图纸[原件1份(收)]。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收)] ;
2.被授权人或个人身份证[原件(验)] ;
3.法人资格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收)];
5.《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6.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收)];
7. 防雷装置竣工图[原件1份(收)];
8.《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委托的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提供);
9.现场验收确认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中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95项。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需填写的表格: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需填写的表格: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需现场查验的项目安排人员2天内完成查验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不符合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整改意见书》。申请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无有效期规定。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方可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申请人持《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深圳市气象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