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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公布6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违法典型案例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2-09-13 16:44:14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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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深圳市气象局按照国、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大气象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违法行为。为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违法行为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6宗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市场主体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案例教训,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某某电气防火检测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案

  接市民举报,深圳市某某电气防火检测有限公司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计量认证证书),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情况下,分别于2016年7月5日、2017年5月8日对某某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实施了雷电装置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017年11月17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深圳某某电气防火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3月9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深圳市某某电气防火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处9万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防雷检测费213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深圳某某电气防火检测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某某行初某某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6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某某行终某某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7日,当事人深圳某某电气防火检测有限公司足额缴纳行政罚款和违法所得。

  案例二:深圳某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案

  2018年2月6日,深圳市气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某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在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计量认证证书),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情况下,于2016年5月6日对某某园实施了防雷装置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2018年2月8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深圳某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7月24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深圳某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处5万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防雷检测费8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深圳某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某某行初某某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某某行终某某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7日,当事人深圳某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足额缴纳行政罚款和违法所得。

  案例三:深圳某某消防检测公司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案

  2018年6月1日,深圳市气象局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计量认证证书),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情况下,于2017年12月21日对某某园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并出具防雷安全检测报告。

  2018年6月4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深圳某某消防检测公司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深圳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不配合,以多种缘由搪塞拖延,2018年11月13日,深圳市气象局向广东省气象局申请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时间,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气象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28日在《深圳特区报》上进行公告送达。

  2019年3月15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深圳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防雷设施检测费127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气象局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2019年3月28日,在《深圳特区报》上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深圳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某某行初某某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8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某某行终某某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深圳某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足额缴纳行政处罚款和违法所得。

  案例四:某某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案

  2017年8月23日,深圳市气象局接电话线索,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对某某有限公司的检测活动可能存在无资质开展防雷检测行为。

  8月25日,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涉嫌无资质对某某有限公司等2个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同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立案调查。

  9月8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0月18日,当事人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足额缴纳罚款。

  案例五: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案

  2018年6月26日,深圳市气象局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2月6日对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开展防雷检测业务时,检测人员未到现场开展防雷检测,伪造《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出具虚假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2018年7月2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案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12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案作出处5万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防雷检测费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月11日,当事人某某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足额缴纳罚款、违法所得款项。

  案例六: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监督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案

  2018年5月,深圳市气象局组织开展规范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行为专项检查,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涉嫌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未如实报送上年度检测项目清单等问题,先后2次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018年10月9日,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然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

  2018年10月16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气象局依法对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10月7日新修订施行)第二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三、有关法律责任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四、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新申请)有关事项。

  办理窗口:广东省气象局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6号大院1号楼一楼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公咨询电话:020-87675637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基本条件见: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21000000069410984244014200200103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气象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