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证便民 优化服务——于新文解读《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0-04-15 18:14:00 来源: 中国气象局
经3月12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刘雅鸣签署中国气象局第35号令,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公布《决定》?
于新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国气象局取消了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并对外发布《中国气象局关于取消15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为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修法工作,中国气象局启动《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一揽子修订工作,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外公布。
记者:修订《决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于新文:主要是针对落实国务院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而进行修改,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考虑到此次修改仅针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对应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部分修改,采取了修正案的形式对四部部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订,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无关的条款除确有必要的,原则上未作修改。
记者:《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于新文:《决定》共4条,主要修改了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条款,删除了对应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做了进一步完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删除了《办法》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对应的申请材料;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删除了《办法》第八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对应的申请材料;将“第七条第三项到第五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第七条第三项到第五项的相关材料”。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删除《办法》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对应的申请材料;将“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修改为“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将“申请人身份证明”修改为“申请人身份信息”。
记者:如何将《决定》修改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于新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取消15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已公布生效,相关审批事项已按照证明事项取消的要求开展,取消了相关申请材料的要求。此次修法是对国家有关改革要求的进一步落实,确保相关审批工作于法有据。
修正案公布后,中国气象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就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对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同时,还同步启动审批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的修改工作,调整完善审批工作流程等,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中国气象局修改四部部门规章 优化服务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
中国气象报通讯员焦蕾报道 近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公布,于5月1日起实施。《决定》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四部部门规章中涉及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此次修改是中国气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决策部署,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举措,确保了改革于法有据。
《决定》修改的四部部门规章分别是《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决定》主要修改了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条款,删除了对应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做了进一步完善。根据《决定》要求,四部部门规章现已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国气象局要求各级气象部门高度重视,全力做好四部部门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及时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和网上审批要件等内容,优化服务监管,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平稳有序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