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气象行政执法,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气象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国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一)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气象行政执法处罚的范围如下:
1.非法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为;
2.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3.违反《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4.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5.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业技术装备的行为;
6.非法向社会发布公或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
7.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行为;
8.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违反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或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以及违规使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行为;
9.违反防雷相关资质和资格管理,或审核验收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10.违反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或相关作业规程等安全规程或管理规定,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11.其他违反气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由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处罚的行为。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5.《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6.《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7.《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8.《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9.《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10.《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1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1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1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15.《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16.《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17.《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18.《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19.《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20.《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2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3.《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
24.其他规范气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局办公室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全面负责我局有关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并制定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计划。
负责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后勤保障,以及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气象行政执法中形成材料的档案保管工作。
参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科技发展处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负责组织由我局承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并负责草案报审前的初审。
负责宣传贯彻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组织做好我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制定完善我局行政执法制度。
配合气象减灾处做好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监督考核和证件申领等日常工作。
负责我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好针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协助局办公室做好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气象预警预报处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负责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气象信息刊播等方面执法的技术审查,并参与执法过程;协助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参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落实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五) 信息网络处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负责气象信息共享方面执法的技术审查,并参与执法过程;协助做好气象信息传播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参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落实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六)气象减灾处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负责我市的气象行政执法的全面组织协调,并具体承办我市的雷电灾害防御、施放气球活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我市气象行政许可的受理,及时公布、更新行政审批相关上网信息。
负责做好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科技发展处做好全市气象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
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和对其他部门涉及的气象工作进行相关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并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参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落实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七)气象局所属部门深圳市国家气候观象台、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积极给予气象依法行政中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在履行单位职责时应积极参与推进气象普法教育工作。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气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三)各责任单位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办公室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2.深圳市气象局三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