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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

更新时间:2018-10-26 16:54: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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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推进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6〕67号)和《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气党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9日

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 推进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6〕67号)和《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气党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气象业务的集约化、标准化发展,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面向业务应用开发的系统、平台、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尚未形成标准的数据产品、方法、指标等科技成果。业务准入是指科技成果在正式投入业务应用前,评判此项科技成果能否进入业务化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实行中国气象局和省(区、市)气象局两级管理。中国气象局负责应用于国家级业务单位以及适用于全国或区域范围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的准入管理。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地区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气象局层面的管理,各省(区、市)气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鼓励自主研发或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转化至气象业务中应用。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业务单位自主研发或引进形成的科技成果,投入业务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数值预报系统、数据产品等实行许可管理或另有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由各职能司根据职责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科技与气候变化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科技成果的认定和登记、管理平台、数据库等的组织建设,协助相关职能司开展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

  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气象服务、农业气象、人工影响天气等分管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管理和实施。

  预报与网络司负责天气预报、气候预测、检验评估、信息技术、数据产品等分管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管理和实施。

  综合观测司负责气象仪器装备与观测方法、站网设计与评估、气象探测环境等分管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管理和实施。

  计划财务司负责安排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后的运行经费。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领域中试基地承担该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评估工作,负责撰写科技成果业务准入评估报告,为科技成果业务准入提供决策依据。受业务职能司委托,开展业务准入认证工作。

  第十条 中国气象局相关直属业务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业务准入中的作用,并承担科技成果业务应用的试运行工作,负责撰写科技成果业务试运行技术报告,提出业务应用的意见等。

  第三章 申请及初审

  第十一条 已按规定程序经过认定、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提交业务化准入申请:

  (一)在中国气象局中试基地通过业务化评估测试,且该成果满足实际业务需求,能够解决业务中面临的主要技术问题,测试评估结果优于现有技术性能指标,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和开放共享前景。

  (二)在中国气象局相关直属业务单位通过业务化试运行,试运行期间运行稳定,满足业务实时应用的要求,技术性能指标优于现有水平。

  (三)成果相关指标符合相关业务规定,能够满足实际业务需求,解决业务中的主要技术问题,测试结果优于现有技术性能指标,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和开放共享前景,有完整的测试(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业务化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申请(附件1);

  (二)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信息表(附件2);

  (三)科技成果业务化中试评估报告,或试运行技术报告,或完整的测试(评估)报告;

  (四)业务化方案;

  (五)与科技成果相关的项目验收材料、专家评审意见或业务单位用户证明等材料,可作为附件同时提供。

  第十三条 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科技成果已获得公开认可,无权属争议等。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提交对口业务职能司,并在科技司进行备案,进入认证评审阶段。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业务职能司(或由业务职能司委托成果应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业务准入认证评审。

  第十六条 认证评审专家人选由业务职能司拟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业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评审专家应认真阅读相关材料,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根据评审指标,独立、负责地提出准入意见和结论,并对准入意见和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评审指标一般包括:

  (一)实用性(是否有效提高业务服务能力);

  (二)先进性(是否实现技术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等);

  (三)可靠性(是否技术成熟、功能稳定等);

  (四)通用性(是否基于现有软件、数据平台等)。

  第五章 批 准

  第十八条 业务职能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同意业务化”或“不同意业务化”的结论。

  第十九条 对于“同意业务化”的科技成果,由业务职能司及时归档相关材料,并下达批复,同时抄送科技司。对于“不同意业务化”的科技成果,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同时抄送科技司。此前已转化并在业务中正式应用的科技成果,视同通过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经批准正式投入业务运行的科技成果,由业务职能司负责管理,纳入应用单位日常业务运行和管理。

  第六章 结果使用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业务准入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同等情况下,优先评定职称和聘用岗位,优先进入国家级气象科技创新团队,优先推荐各类科技奖励。

  第二十二条 将科技成果业务化情况作为单位绩效考评重要指标之一。主要完成单位(团队),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风险基金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业务职能司负责组织科技成果应用单位适时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效果评估。评估合格的科技成果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励。评估不合格或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按照已有的相关业务退出机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业务准入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具有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被业务准入应用后,给他人或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试基地或直属业务单位提供虚假的中试评估报告或业务试运行报告的,出具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编制人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能司未按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程序执行,出现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失误的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申请

******司:

  我单位研发(引入)的科技成果《 》,已于20 年 月 日在 (单位)进行了测试评估(或试运行),现测试(或运行)期满,申请业务准入,请批复。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信息表

成果登记号


成果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人


应用业务领域


成果简介


主要成果的指标及其先进性、稳定性


  单位负责人:

  (盖公章)

  年 月 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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