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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管理中介技术服务稽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更新时间:2024-07-25 14:49:15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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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气业字〔2024〕9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深圳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管理中介技术服务稽查监督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11次局领导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气象局

2024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加强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降低气象领域相关安全生产风险,制定本稽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稽查对象主要指为局内项目提供防雷安全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提供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生产评估的机构;提供行政审批技术审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检测的机构;提供雷灾调查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等。

  第三条  提供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的中介委托技术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稽查监督内容

  第四条  根据委托服务任务,稽查的内容包括:中介服务数量完成情况、服务质量、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情况等。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生产评估

  1.是否制定科学、有效的年度排查计划;

  2.是否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专项培训;

  3.是否按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政策要求完成现场隐患排查;

  4.是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措施,安全作业;

  5.是否按约定数量完成现场隐患排查;

  6.现场排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7.隐患排查内容是否超出规范标准要求;

  8.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网上填报自查自报情况;

  9.是否按规定要求核查服务对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是否提醒服务对象按规定要求落实定期检测;

  10.在技术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11.技术服务是否受到相关投诉举报。

  (二)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竣工检测

  1.是否制定技术服务流程,是否采用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2.是否具备专业技术审查人员、检测人员并经过专项培训;

  3.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安全作业;

  4.是否按约定数量完成图纸审查;

  5.是否按检测服务标准规范完成防雷装置竣工检测;

  6.审查结果、检测结果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满足验收要求;

  7.技术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8.是否按约定时限完成既定任务;

  9.技术服务是否受到相关投诉举报。

  (三)雷灾调查

  1.是否制定雷灾调查技术服务流程,是否采用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2.是否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专项培训;

  3.是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措施,安全作业;

  4.是否在约定时限内及时响应,开展调查;

  5.是否由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完成技术调查,并出具专业技术报告;

  6.是否存在因商业利益等原因,违背客观事实,背离技术规范标准开展技术服务;

  7.在技术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8.技术服务是否受到相关投诉举报。

第三章  稽查工作方法

  第五条  现场检查。实地检查中介服务机构,查验设备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查验现场是否存在未催办完成的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存在未履约内容。

  第六条  资料审查。检查气象(防雷)隐患排查计划、报告、记录等文件,文件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有责任人签字、批准和日期。

  第七条  数据分析。梳理总结委托服务情况,分析共性问题、评估风险,比对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分析是否有连续或重复出现的问题,以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执行偏差,为下一步工作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第八条  访谈与调查。与相关责任人、执行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对气象(防雷)隐患排查项目的理解和执行情况。调查员工的培训情况,是否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九条  第三方审核。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通过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独立报告,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  匿名反馈机制。开通匿名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供关于气象(防雷)隐患排查项目执行情况的反馈,保护反馈者的隐私。

  第十一条  稽查周期。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深度稽查。每年稽查数量比例不低于委托项目总数的10%。

第四章  稽查监督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服务数量不足、服务质量不达标、存在有效投诉举报的,按照约定扣除相应委托服务金额,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情况报送采购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气象局减灾与服务监督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