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行政听证公告
更新时间:2018-09-05 15:12: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深气听公字〔2018〕第3号
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召开听证会对《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机构
深圳市气象局
三、听证时间、地点
听证时间:2018年10月10日上午9:30。
听证地点:深圳市气象局附楼多功能厅,地址:福田区竹子林园博园东门气象路一楼。
四、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与确定
(一)听证代表分为部门陈述人和非部门陈述人
本次《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职责分工主要涉及规土、住建等单位,部门陈述人由听证机构确认,不需另行报名。深圳市内具有相关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成为非部门陈述人。
(二)非部门陈述人的申请方式和条件
非部门陈述人名额不超过10人,申请人数超过限额的,按随机抽取方式决定参加人选。听证申请人报名方式如下:
下载本公告附件中的申请表格,填写后传真(25593776)或邮寄(福田区竹子林园博园东门气象路深圳市气象局科技发展处302室)。报名者请按要求如实提供个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3、报名时间
听证代表报名时间:2018年9月3日-9月13日
联系人:赖鑫,88398140;胡娟,82511625。
五、听证须知
(一)申请参加听证的公民须年满18周岁。听证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获得参加资格,由深圳市气象局办公室发放《听证会通知书》及听证会相关材料,听证参加人凭深圳市气象局办公室发放的《听证会通知书》出席听证会。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听证机关。
(二)听证代表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代表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必须客观事实,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听证代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提交。
(四)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可中止听证,并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深圳市气象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