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07 14:35:43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深气函〔2024〕5号
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4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风险意识,落实防雷安全法定职责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雷电灾害频发的安全形势,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防雷减灾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落实。
(一)各区要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分类分级管控机制。
(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指导并监督本行业领域各有关单位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动防御雷电灾害团体标准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雷电防护装置产权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人要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运行维护。
二、立足风险防范,抓实抓细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粉尘涉爆企业,超高层建筑,旅游景点、学校、车站、物业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产权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人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按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对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委托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取得相应防雷检测资质证,并在广东省气象局进行资质信息登记和公示,所出具报告应当取得检测认证标识(二维码)。
三、加强部门联动,提升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气象部门将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防范提示。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快速接收预警和传播信息的机制,适时启动防雷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部门报告(报灾电话:25593889);雷电灾害发生后,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调查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作出调查结论,分析雷电灾害原因,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
四、加强科普宣传,营造防雷减灾工作社会氛围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防御雷电灾害科学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增强公众应急处置能力,营造良好的防灾减灾工作氛围,将雷击灾害风险降到最低。
(联系人:李俊山,电话:82511600)
深圳市气象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