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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制审核

更新时间:2017-03-31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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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行政执法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行政复议法》的复议程序,并按下列工作程序执行:

  一、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先根据第五章确定的责任分解指定承办处室(单位),由气象减灾处会同承办处室(单位)进行案件登记和承办,并填写《案件登记表》。

  二、案件登记后,由气象减灾处会同承办处室(单位)执法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和执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现场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程度,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的,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经处室(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对外行政管理检查中,因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的需要,需立即立案的,也应先电话报请同意,之后补办相关手续。

  作结案处理的,制作《结案审查表》,报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承办处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同意立案的,由承办处室(单位)作销案处理,填写《销案审批表》。

  五、案件承办人员要规范调查取证,力求调查取证材料完整和准确,材料完成后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盖章,交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和主体合法等要求核对。材料完整的,由科技发展处7日内筹办案件讨论会;材料不充分的,退回重办。

  六、局案件讨论会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局办公室法制工作人员、科技发展处执法监督人员、案件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参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承办人负责《案件讨论记录》

  七、案件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等权利。《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并及时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作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负责制作《结案审查表》。

  八、《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听证前7日送达,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九、由局长主持案件听证,由科技发展处负责具体协调,分管副局长、我局法制工作人员、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或修改行政处罚决定。承办人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书》;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未要求听证和听证后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7日内送达。听证后作出销案决定的,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销案审批表》。

  十一、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执行。

  十二、承办人员负责制作《执法案卷》,交处室(单位)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公开。每年1月10日前,各处室(单位)将上一年的《执法案卷》交档案室归档,并交科技发展处备案,以备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