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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0-05-08 11:57:17 来源: 中国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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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中国气象局取消了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并对外发布公告(2019年第1号)。为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修法工作,中国气象局启动了《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4部部门规章的一揽子修订工作。2020年3月12日,经中国气象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刘雅鸣签署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公布了《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思路

  2018年6月15日,国办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部署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明确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工作要求。中国气象局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共梳理证明事项24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8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6项。

  2019年5月31日,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由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事项清单由各部门自行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中国气象局按照司法部要求,取消了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5项,并对外发布《中国气象局关于取消15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此次证明事项取消涉及的部门规章包括《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8部部门规章,公告发布后,中国气象局及时启动了《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一揽子修订工作,其他4部部门规章也已按照证明事项清理要求进行了文本修改,因还涉及其他条款修改,故未列入此次一揽子修订范围。

  本次修订的思路,主要是针对落实国务院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而进行修改,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考虑到此次修改仅针对取消证明事项对应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部分修改,采取了修正案的形式对四部部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订,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无关的条款除确有必要的,原则上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是根据取消的证明事项,删除了对应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做了进一步完善。

  (一)《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删除了《办法》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对应的申请材料;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删除了《办法》第八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对应的申请材料;将“第七条第三项到第五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第七条第三项到第五项的相关材料”。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删除了《办法》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对应的申请材料;将“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修改为“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将“申请人身份证明”修改为“申请人身份信息”。

  (四)《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5项证明事项:“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或承诺”“迁建台站立项批复或所需经费相关文件”“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办法》第五条气象台站迁建申请条件做了进一步完善,删除了第六条对应的审批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