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 政策法规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政策咨询

更新时间:2021-05-25 10:03:26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深气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气象局

2021年5月7日

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

(2021年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和《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精神,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管理。

  本细则所称气象设施,包括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圳国家气候观象台、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和深圳国家天气雷达站等主要气象设施及其信息传输设施。

  本细则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具体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见《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附件1)。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在气象观测站点及重要探测设施设置标识,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将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分类保护信息、新建气象设施及其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和保护标准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控制和保护。

  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时,应与市气象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六条  气象探测环境按照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保护管理。

  第七条  深圳国家气候观象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料坑新村铁岗水库内,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进行保护:

  (一)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不得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二)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筑水塘等;

  (三)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铁路;

  (四)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

  (五)周边20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六)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度。

  第八条  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园博园内,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进行保护:

  (一)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不得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二)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筑水塘等;

  (三)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铁路;

  (四)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

  (五)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六)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度。

  第九条  深圳国家天气雷达站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求雨坛山顶,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进行保护:

  (一)周边1445米的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1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周边1445米至20公里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27.7+0.0045d)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d为障碍物最高点距雷达的水平距离。

  (三)干扰源最小防护间距等其他要求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执行。

  第十条  在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且有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相关工作环节咨询市气象部门意见,市气象部门在收到来函5个工作日内回复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初步核查意见,在项目报审前咨询市气象部门相关技术意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评估申请表》(电子版一份,电子版材料应为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见附件2)。

  (二)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电子件(图上需标明每栋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海拔高度和坐标。CAD格式和JPG等主流图片格式的电子版各一份,JPG等主流图片格式的电子版须加盖单位公章)。

  市气象部门应在收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在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告市气象部门,并征得省气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

  2.项目对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评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