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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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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3-03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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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依法设立、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

  (二)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气象局窗口在线申报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员信息;

  (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开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工作指南,明确备案材料的标准和格式等。省气象主管机构收齐备案材料后,应当场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及时补正。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相关信息通过广东省气象局官方网站公示。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施后成立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九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在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渠道主页显著位置标注广东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编号。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通过广东省气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对未办理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