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标准?
更新时间:2014-10-13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行政类型 | 行政执法类 |
业务类型 | 涉外气象业务 |
问题 |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标准? |
答复 |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在限期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并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①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②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③属于再犯的; ④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在6个月以内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①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②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6个月以上的; ③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①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②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③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①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②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