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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标准?

更新时间:2014-10-13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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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类型    行政执法类
 业务类型    涉外气象业务
 问题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标准?
 答复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在限期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并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①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②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③属于再犯的;

  ④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在6个月以内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①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②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6个月以上的;

  ③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①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②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③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①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②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