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2021—2022年)的通知》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1-04-22 16:30:02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背景
深圳位于我国南部沿海地区,珠江入海口之东偏北,所处纬度较低,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主要气象灾害有台风、暴雨、雷雨大风、雷电、高温等灾害性天气,以上天气过程会给我市带来各种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重点单位的定义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包括:学校、火车站、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销售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等单位;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等经营管理单位;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
三、公布重点单位的意义
重点单位名单的定期更新和公布,有利于压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重点单位的确定
根据《办法》第八条“重点单位名录应每两年更新一次”的有关规定,市气象局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重点单位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召开专家评审会等,经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3月26日公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2021-2022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1〕23 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市2021-2022年重点单位270家。具体如下:教育部门19家学校(人口密集);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13家电力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住房建设部门55家在建工程项目;交通运输部门48家单位,含客运站(人口密集)、配送公司、港口、油库等;水务部门10家水务公司、净水厂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16家旅游景点(人口密集);应急管理部门115家单位,含危化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公司等;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1家植物园;通信部门4个通讯企业(重要设施)。
五、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职责
重点单位应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一)重点单位应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二)重点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气象公共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工作。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在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自救互救等工作;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要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定期巡查并落实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各种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工作,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在灾害天气期间发挥应急协调指挥的作用。
(三)重点单位应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四)重点单位应具备自查自纠能力。举办气象防灾减灾培训、组织开展气象应急演练(如:人员有序撤离、人员遇险急救、人员有效远离等)。对本单位场地进行定期巡查和自查(如:防雷装置的巡查、安全标志的巡查、气象信息传输通道的巡查等),对单位人员安全意识持续宣贯、时刻敲响警钟。通过自查自纠,要及时发现自身的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遇到不能自改的问题及时咨询、上报。
(五)重点单位应落实气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每年汛期前完成本单位气象安全风险研判工作。同时,根据安全风险清单,采取相应的气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六)重点单位应做到气象灾害天气应急处置得当、灾情险情上报及时。
(七)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做到灾害可防御、案情可溯源、灾情可总结、人员可交接。
六、重点单位在遭遇灾害性天气应采取的防御措施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从事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七、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管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为重点单位提供气象预警预报服务。重点单位因保险理赔需要出具气象灾害证明的,气象主管机构免费为其出具。
(二)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对辖区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区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四)市气象局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1、线上线下服务监管
(1)线上:“气象综合防灾减灾和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开通了“重点单位自查自报管理”模块,对重点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线上监管。由重点单位进行线上自查自报,由市气象局对重点单位上报的自查信息的质量和内容进行审核评估。对于存在的隐患,通过线上留言、短信等方式督促相关重点单位进行整改完善。
(2)线下:组织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隐患进行现场排查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重点单位致灾气象因素、隐患点、隐患因素、隐患后果等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重点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双随机、一公开”防雷安全生产暨气象灾害防御执法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取重点单位来确定检查对象、随机抽取选派检查人员组合成检查小组的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并对抽查情况与检查结果及时在官网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重点单位、粉尘涉爆企业、防雷检测机构等。
3、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主要是指联合其他监管部门,通过联合检查全方位加强受检查对象的安全工作,通过气象防灾与安全生产联动的方式,加强受检查对象对气象公共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同时推进对气象安全生产的主动性。
4、重点防御单位气象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排查。主要对象为重点单位,内容主要涉及:
(1)更新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相关基础信息;
(2)健全气象安全风险清单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3)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培训、演练;
(4)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
(5)落实气象安全隐患清单及整改措施;
(6)制定气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风险研判;
(7)开展气象公共安全主体责任宣贯;
(8)规范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及灾情上报管理;
(9)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10)完善气象防御档案的规范管理。
5、防雷检测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针对防雷检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确保防雷检测机构符合资质管理要求,技术服务水平达标,并承担检测主体责任,保障受检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