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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气象法制建设 促进气象事业科学发展

更新时间:2012-06-15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6月15日,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八年来气象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分析气象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前夕,我们特此采访了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志强,请他为大家谈谈在我国气象事业发展中,气象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果及地方气象立法的重要性。

  嘉  宾: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王志强

  采访人:中国气象报记者宛霞 李文勤

  记者:在我国气象事业发展中,气象法制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果?发挥了什么作用?

  王志强:气象法制建设主要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成绩:一是立法体系日趋完善成熟;二是执法体系初步形成;三是建成了一支专兼结合的气象法制队伍。因为有了这样的基础,我们的气象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形成了前后接续、上下衔接、内外兼顾的完整体系。气象法制建设在三个层次都取得了成效。

  1994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从法律效应和规范的力度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为人大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气象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我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不多的拥有气象专门法律的国家之一。《气象法》对全社会气象活动、气象行为进行规范,各机构组织和社会公众要从事和气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这些规范,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动。《气象法》的出台,使气象部门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有了充分依据。《气象法》之后,国务院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两个行政法规,即《人工影响天气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予以进一步的具体规范。到目前为止,中国气象局公布施行了23部部门规章,其中19部现行有效,主要是对《气象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加以细化和具体化。加上地方气象立法的补充和完善,气象法律法规层次清晰,体系完整,保证了气象活动的有序开展、气象事业的依法发展。

  记者:能否将《气象法》视作规范气象活动的基本法、气象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其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王志强:《气象法》可以称得上是规范气象活动的基本法,因为《气象法》对包括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气候资源开发活动、防灾减灾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其颁布实施为气象事业发展创造了很好的法制环境,对气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法制保障作用。气象工作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赞誉,首先要归功于科技、业务、服务、管理等各方面的艰辛努力,但《气象法》功劳不小。没有《气象法》,双重管理和双重财务渠道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保障力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效果和地位;没有《气象法》,探测环境保护的难度会大得多,预报统一发布制度的执行会难得多;没有《气象法》,灾害防御的成效也不会有今天这样大,防台风、抗干旱、防雷电均如此。

  记者:地方气象立法这一工作对于气象事业发展来说,具有什么样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哪些成果?

  王志强: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是最高立法机关,但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政府根据《立法法》授权立法,较大的市也能制定法规规章。 

  截至目前,地方性气象法规和政府规章共出了155部,其中地方性法规66部,政府规章89部。立法体制首先决定了地方气象立法是气象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补充国家层面的气象立法不足,反映地方气象事业发展需求和成果,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气象工作的条件和环境千差万别,地方气象事业发展必须植根于当地社会并为当地做好服务,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这需要通过地方气象立法予以保障。

  从立法质量和成效看,《气象法》颁布后,各地的气象立法针对性越来越强,地域特色也愈加鲜明,法规规章的适用性越来越强,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事业发展的双重需要。另外,地方气象立法领域也在不断拓宽,专项立法不断增加,对气象部门履行职能、政府部门履行职能起到了基础作用。

  记者:在新形势下,要不要继续强调地方气象立法,如何深入推进?

  王志强:不仅要继续强调,而且要大力推进。一是要坚持立法先行。从以往地方气象立法效果来看,既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也促进了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为国家立法进行前期探索、积累了经验。

  二是要注重发挥功能。《气象法》对社会气象行为的规范只能是原则性的,往往就是一条甚至一句。地方气象立法则具有具体性、实用性的特征,能体现地方特色。同时,地方气象立法体现着对《气象法》及有关条例的及时补充和完善。

  三是要体现创新意识。特别是当国家层面的气象立法对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能很快解决时,由地方气象立法先行解决,创造经验后再由国家层面的气象立法解决。因此,做好地方气象立法,气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协助、配合人大和政府,主动做好前期论证调研,草案起草,部门协调,以及法规规章出台后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等工作。

  记者:按照《气象法》规定,应如何加强气象部门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王志强:就气象部门如何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我想说三层意思。

  第一点,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社会事业,气象部门的主要任务无疑是做好气象服务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定位和方向,否则就走到了歧途。

  第二点,《气象法》和国务院都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管理职能,对与气象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政府职能的角度看,气象社会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不可偏废,要相互结合甚至融合。气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气象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能脱离气象公共服务,在做好服务中体现社会管理职能,通过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效益,这是我们的工作理念。

  第三点,从社会管理职能覆盖面来看,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保护、气象信息发布传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突发灾害应急处置、环境与安全事件处置等方面,社会管理职能都在不断强化。如何才能履行好这些社会管理职能,我想首先要加大法规体系建设力度,出台更多高质量、适用性好的法规规章,使履职基础更加牢固。其次,要制定更多技术标准与之配套,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第三要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专业化的社会管理队伍。最后,气象部门要强化履行政府职能的意识。我们是代表政府工作,气象工作要纳入政府职责范围,要体现管理社会的胸襟,不从这个角度考虑,社会管理职能很难得到不断的加强。

(来源:中国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