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推荐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郑国光强调抓住重点 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取得新突破

更新时间:2012-06-16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6月15日,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此次会议的主题是,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主要经验与做法,分析当前气象事业发展对地方气象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需求,探讨加快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共同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加快推进我国气象事业实现更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气象局副局长许小峰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庆喜、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案室副主任岳仲明、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全国人大农委调研室主任周晓东、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等出席会议。

  郑国光指出,多年来,气象立法工作有力保障了中国特色气象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的特点、经验和成效体现在立法针对性强,地域特色鲜明,法规规章的适用性越来越好;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多方面积极配合,制度化的成果越来越多;立法领域不断拓展,专项立法日益增多,确保了气象相关职能的履行;科学立法的理念广为接受,开门立法形成常态,立法质量越来越高。

  郑国光强调,新形势与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趋势看,加快推进地方气象立法是落实《气象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从气象事业发展需求看,从战略和全局出发,加强地方气象立法工作是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从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看,加强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发挥地方气象立法功能和作用,是政府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

  郑国光要求,抓住重点,着力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取得新突破。要着力增强气象立法项目的创新性、气象立法的前瞻性、气象立法法案起草工作的规范性、气象立法调研论证的科学性、气象立法的民主性,着力加强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王庆喜指出,针对地方立法工作,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条件、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气象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和办法;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应当注重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和实际需要,抓住重点解决本地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问题;应当加强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重要的是做好协调工作。

  刘振伟提出,气象部门围绕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等需求,不断探索气象为农服务新领域,不断拓展气象为农服务新途径。依法管理和发展气象事业是趋势也是目标。一方面,保证气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加快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建设的立法步伐;另一方面,完善气象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条件成熟时启动修改法律程序。 

  甘藏春说,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一要认真总结气象立法的经验。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气象事业发展的关系,适度超前发展气象事业;要把发展气象事业与提高气象公益性服务水平和能力有机结合起来;要把发展气象事业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要始终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同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要把气象事业发展和推进气象事业依法行政结合起来。二是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要注重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要把更多精力放在管理方式的改革上;要有公开、透明的立法程序;要解决气象立法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即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支持地方气象立法的探索和创新。

  会上,河南省人大农委、重庆市人大农委、吉林省法制办、青海省法制办、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浙江省气象局等有关同志与参会人员就地方气象立法工作经验作了发言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法规处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正式实施。2002年和2010年,国务院又分别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为与气象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截至2012年4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制定出台了气象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55部,其中地方性气象法规66部,政府规章89部。

(来源:中国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