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9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气象行政执法,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气象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国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责任和具体行政行为责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贯彻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依据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对气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的责任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气象行政行为;
(二)依法管理全社会的气象活动;
(三)监督检查本市的气象行政行为,纠正和处理气象行业违法行为;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气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五)承办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四)《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五)《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六)《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八)《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九)《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十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十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十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十四)《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十五)《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十六)《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十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十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十九)《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二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二十一)《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二十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十三)《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
(二十四)其他规范气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依法行政相关事项的程序要求
第五条 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一)广泛听取意见;
(二)形成初稿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三)按规定程序签发;
(四)向社会公告;
(五)报上级备案。
第六条 涉及行政审批和登记的事项,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限开展,并制定内部操作流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据以实施气象行政审批工作。目前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依照以下程序: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者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相关处室(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征求行管等部门意见、在审批时限内作出批复;
(三)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单位审批结果和行政救济权。
第八条 日常行政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气象局、省气象局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开展工作。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修订、清理等工作须符合《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具体程序参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它包括我局为规范气象行业管理,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我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是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审查人员,统一负责我局规范性文件文本形式及内容的把关,确保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局领导根据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认为有必要就某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协调相关处室(单位)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调研与草拟工作;各处室(单位)需要就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涉及职能交叉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指定调研与草拟工作的牵头处室(单位),并指定相关处室(单位)安排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之前,提出制定需求的处室(单位)应拟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局领导提出制定需求的,起草说明由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拟定。起草说明主要围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展开。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期间,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应做好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和顾问工作,及时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拟相关处室(单位)所需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第十五条 草拟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初稿,均应先在局内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修改。与市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还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互联网或相关媒体等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处理情况在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需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应该由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作技术审查,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草案初稿。草案初稿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最后定稿作为提请审查的草案。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草拟提请审查的公函,经局领导签署后连同草案和其他所需材料一并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处室(单位)应配合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提供报送审查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报送市政府审查;以我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局牵头的联合发文,由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无需修改的,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将规范性文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予以发布;需要修改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配合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重新提请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对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清理的,及时向局领导提出,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清理工作。
第四章 气象行政执法的处罚范围
第二十条 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气象行政执法处罚的范围如下:
(一)非法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三)违反《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五)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业技术装备的行为;
(六)非法向社会发布公或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
(七)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行为;
(八)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违反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或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以及违规使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行为;
(九)违反防雷相关资质和资格管理,或审核验收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十)违反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或相关作业规程等安全规程或管理规定,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气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由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处罚的行为。
第五章 气象依法行政责任分解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一)全面负责我局有关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并制定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计划。
(二)负责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后勤保障,以及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气象行政执法中形成材料的档案保管工作。
(三)参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发展处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一)负责组织由我局承担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并负责草案报审前的初审。
(二)负责宣传贯彻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三)组织做好我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制定完善我局行政执法制度。
(四)配合气象减灾处做好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监督考核和证件申领等日常工作。
(五)负责我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好针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六)协助局办公室做好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气象预警预报处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一)负责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气象信息刊播等方面执法的技术审查,并参与执法过程;协助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二)参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落实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处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一)负责气象信息共享方面执法的技术审查,并参与执法过程;协助做好气象信息传播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参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落实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气象减灾处在气象依法行政中的责任是:
(一)负责我市的气象行政执法的全面组织协调,并具体承办我市的雷电灾害防御、施放气球活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我市气象行政许可的受理,及时公布、更新行政审批相关上网信息。
(三)负责做好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科技发展处做好全市气象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
(四)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和对其他部门涉及的气象工作进行相关指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并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五)参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气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六)落实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气象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气象局所属部门深圳市国家气候观象台、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积极给予气象依法行政中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在履行单位职责时应积极参与推进气象普法教育工作。
第六章 气象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行政复议法》的复议程序,并按下列工作程序执行:
(一)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先根据第五章确定的责任分解指定承办处室(单位),由气象减灾处会同承办处室(单位)进行案件登记和承办,并填写《案件登记表》。
(二)案件登记后,由气象减灾处会同承办处室(单位)执法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和执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现场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程度,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的,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经处室(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对外行政管理检查中,因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的需要,需立即立案的,也应先电话报请同意,之后补办相关手续。
作结案处理的,制作《结案审查表》,报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承办处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同意立案的,由承办处室(单位)作销案处理,填写《销案审批表》。
(五)案件承办人员要规范调查取证,力求调查取证材料完整和准确,材料完成后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盖章,交科技发展处法制工作人员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和主体合法等要求核对。材料完整的,由科技发展处7日内筹办案件讨论会;材料不充分的,退回重办。
(六)局案件讨论会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局办公室法制工作人员、科技发展处执法监督人员、案件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参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承办人负责《案件讨论记录》
(七)案件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等权利。《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并及时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作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负责制作《结案审查表》。
(八)《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听证前7日送达,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九)由局长主持案件听证,由科技发展处负责具体协调,分管副局长、我局法制工作人员、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承办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或修改行政处罚决定。承办人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书》;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未要求听证和听证后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7日内送达。听证后作出销案决定的,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销案审批表》。
(十一)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执行。
(十二)承办人员负责制作《执法案卷》,交处室(单位)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公开。每年1月10日前,各处室(单位)将上一年的《执法案卷》交档案室归档,并交科技发展处备案,以备评查。
第七章 气象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救济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市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织案卷评查、抽查之前,科技发展处至少抽取上述归档的案卷材料总数的70%进行内部评查,评查的内容和程序参照法制办《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对内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科技发展处责令相关处室(单位)及时改正;对上级评查中指出的问题,科技发展处督促相关处室(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在六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向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做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承办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权利、途径和提请期限。
第三十一条 我局依法承担深圳市的气象行政复议工作,科技发展处是我局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经局长委托依法承担我局的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由于我局没有区、县一级下属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在行政复议中主要是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在收到针对我局的行政执法信访或行政投诉时,应热情接待,积极做好解释安抚工作,避免或减少投诉发展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接到市行政复议机构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后,科技发展处会同被申请案件承办人于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代表我局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 参加行政复议应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审理工作,依法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做出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我局的行政应诉工作由科技发展处会同案件承办人承担,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由局领导指定为诉讼代理人,在应诉期间负责如下工作:
(一)科技发展处会同案件承办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二)案件承办人负责搜集整理案件承办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会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复查,若发现案件处理中存在依据、程序、职权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及时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减少行政行为可能对相对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积极与原告协商,向法院提出撤诉要求;
(三)做好应诉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工作。由案件承办人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在诉讼中依法进行辩论;
(四)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五)依法在限定时间内执行法院对行政案件所作出的合法判决和裁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承办人送达。
第八章 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气象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是气象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气象行政执法负总责。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协助局长组织实施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对局长负责。各处室(单位)按照第五章确定的依法行政责任分解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承办气象行政执法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确定适当人数的兼职执法人员,由科技发展处组织向市法制办申请执法证,并将所承担的执法任务落实到相应的岗位,明确具体的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违法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等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案件审批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导致我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我局在赔偿后,可责令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责任人年工资的55%,作为赔偿费用的部分抵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12月30日印发的《深圳市气象局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2.深圳市气象局“三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