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科学试验基地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6-10-08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加快气象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围绕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气象现代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学试验基地向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 主要目标。通过气象科学试验基地(以下简称试验基地)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水平,逐步形成资源配置优化、运行管理规范、共享服务高效的科学试验基地开放共享体系,建设具备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等能力的重要科研基地。
第三条 适用对象。凡国内外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团队等社会用户均可就试验基地有关的共建、开放共享等与试验基地开展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合试验、项目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共建、应用研发、数据共享、仪器租赁等。
第四条 试验基地及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试验基地主要包括:广东省内的国家级气象观测站(基准站、基本站、一般站)、广州野外雷电试验基地、番禺大气成分试验基地、茂名博贺海洋气象试验基地、南海及仁化生态气象观测示范站、热带季风区云降水物理观测试验基地等。目前主要仪器设施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 服务平台。试验基地依托单位(简称依托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试验基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申请办法。社会用户申请使用和布设试验基地仪器设施、探测设备对比观测时,向广东省气象局监测网络处递交《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仪器设施使用和布设申请表》(见附件2),经监测网络处审批后,社会用户方与提供方签订《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仪器设施提供、使用和布设协议书》(见附件3)和《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仪器设施使用和布设安全责任书》(见附件4),提供方根据监测网络处的批复内容向社会用户方开放试验基地,并记录备案。
社会用户申请与试验基地提供方联合开展科学试验、基地共建、人才培养、应用研发、数据共享等合作时,须向广东省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递交《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合作项目申请表》(见附件5)和合作项目建设方案,经科技与预报处审批后,社会用户方与提供方签订《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合作项目协议书》(见附件6),提供方根据合作项目内容向社会用户方开放试验基地,并记录备案。
社会用户申请与试验基地提供方签署战略性科技合作时,须向广东省气象局报批。
气象资料使用方对其所获取的试验基地气象资料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科研,除《涉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管理规定》等规定的“公开气象资料”外,任何“内部气象资料”未经省局主管职能处室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不得提供给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开放共享。试验基地所在市县气象局作为基地共建单位(简称共建单位),与依托单位合作开展对试验基地的管理,将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合称为科学试验基地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在满足单位科研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学试验基地开放共享,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八条 服务形式。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人力等保障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用户使用试验基地开展科学试验或外借仪器等事宜,需提前与基地管理单位协商,可基于获批的合作项目或通过签订合作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执行。项目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必须注明开放共享或外借期间,在发生仪器故障或破损时(包括人为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户需承担的责任内容的相关条款。如因人为原因蓄意损坏仪器,将追究肇事人相应责任。境外单位用户在使用试验基地开放共享期间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等。管理单位根据仪器设备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外借(向社会公开时标明)。
第九条 强化管理。管理单位是基地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要根据科学试验基地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学试验基地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
依托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平和开放管理水平,指导共建单位管理和使用好在场的探测设备和实验环境设施。要建立开放共享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工作状况及调整变化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共建单位负责试验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试验基地的用房相对集中、科研条件和设施先进、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良好;保证所有进场布设的探测设备要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和省局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布设,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
广东省气象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产权管理。用户基于观测基地的大型科研仪器开展的科学试验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试验数据资料、源程序、文档、软件、论文、专著等),需与观测基地管理单位或相关负责人沟通协商产权归属问题;在试验基地获取的观测资料应该与管理单位共享。将数据资料用于任何发表(报告/投稿等)之前至少两周,需发送资料给试验基地相关负责人审阅,并明确标注数据来源,商讨单位与作者排序,视具体情况致谢或标注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广东省气象局通过门户网站等多种官方渠道,随本办法公布之时发布试验基地管理部门(附件7)的名称、联系人等信息,并定期组织更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办法由省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下载:附件 1-7.doc
附件1 主要仪器设施情况表
附件2 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仪器设施使用和布设申请表
附件3 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仪器设施提供、使用和布设协议书
附件4 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仪器设施使用和布设安全责任书
附件5 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合作项目申请表
附件6 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合作项目协议书
附件7 广东省气象局试验基地管理部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