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活动备案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2-20 10:02:07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1.申请人和申请理由符合要求;2.经技术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3.拟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不属于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4.经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审查,拟开展的气象探测活动不会损害或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5.拟设立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少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的需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6.采用自动气象探测仪器设备进行探测或者人工观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由合作各方共享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承诺并履行“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的要求;7.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并符合国家安全的规定;8.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办理;9.涉外气象探测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不构成影响;10.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具备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11.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事涉外活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