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 1、实施施放气球单位已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2、在依法划设的净空保护区域外;
3、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
4、符合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第三类三、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29,序号30,受委托机关为地级以上市政府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十五条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