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第40号令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2、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3、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4、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5、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6、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7.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2、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4、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事由?
发布日期:2025-04-2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