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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更新时间:2022-08-01 11:52:1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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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深圳市气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气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深圳市内除军事气象外的气象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非法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业技术装备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违反气象法规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法从事大气环境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的行为。

  依法对不具备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依法查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之活动的行为。

  依法对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依法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气球或系留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园博园东门气象路1号

  咨询电话:82511600

  投诉电话:25573889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4、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5、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6、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8、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9、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

  10、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11、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