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查询

  • 详细>>

  • 详细>>

  • 详细>>

  • 为促进防雷检测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强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约束,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气象局制定了《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详细>>

  • 详细>>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详细>>

  • 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气象灾害公众防御指引(试行)》印发。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和不足的,请及时反馈。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深圳市气象局2021年4月26日 详细>>

  •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5日市政府六届二百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详细>>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快速发展,作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服务农业生产、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详细>>

  • 《深圳市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共同推进我市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详细>>

  • 为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切实履行气象防灾减灾职责,根据《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工作规则》、《深圳市气象局(台)内部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深圳市气象局(台)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和《广东省短时临近天气业务规定》等相关文件,现将《深圳市气象局恶劣天气呼叫标准(2020年修订)》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详细>>

  •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围绕城市安全发展和防灾减灾救灾需求,开展了深圳市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风险研究分析,于2019年7月16日印发了《深圳市主要气象灾害风险提示》... 详细>>

  • 详细>>

  • 详细>>

  • 详细>>

  • 详细>>

  •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气字〔2017〕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防雷行政许可改革和施放系留气球行政许可的实际需要,修订了《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气字〔2011〕124号)文件废止。   深圳市气象局   2017年6月9日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2017年修订)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0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01号行政许可事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本许可事项的气球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详细>>

  • 深圳市气象局无行政裁决职能,行政调解工作由气象减灾处负责,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工作流程图如下:   注:   1.气象减灾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行政调解申请、中止(或终止)调解决定和作出调解协议,应按有关规定制作《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报深圳市气象局领导审批。   2.签订调解协议的,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事项。   3.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协议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当事人为促成调解所作的不利陈述,不得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事实根据。 详细>>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之一,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权限监管,市气象局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同时防雷装置验收许可不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条件。   (二)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原则上按目前我市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划分由各级专业部门负责。其中公共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公交场站、停靠站和综合交通枢纽)中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交通建设工程的防雷许可工作,由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市气象局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详细>>

  • 气象行政执法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行政复议法》的复议程序,并按下列工作程序执行:  一、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先根据第五章确定的责任分解指定承办处室(单位),由气象减灾处会同承办处室(单位)进行案件登记和承办,并填写《案件登记表》。  二、案件登记后,由气象减灾处会同承办处室(单位)执法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和执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现场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程度,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的,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经处室(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对外行政管理检查中,因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的需要,需立即立案的,也应先电话报请同意,之后补办相关手续。  作结案处理的,制作《结案审查表》,报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承办处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未同意立案的,由承办处室(单位)作销案处理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