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5.有专门的储气场所,且室内外环境安全条件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
6.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
7.其它有关资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第三七六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