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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版)解读说明

更新时间:2021-10-27 17:57:36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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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深圳是灾害性天气多发地区,气象灾害严重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原《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气字〔2018〕28号,以下简称《原预案》)于2018年发布,为我市应对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防灾减灾效果。

  2021年1月12日,《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正式发布施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提高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综合防御能力,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新情况、《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新内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新需求,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相关内容,市气象局组织修订了《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于2021年4月9日正式印发《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气指〔2021〕1号,以下简称《预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预案》适用范围

  在《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下,理顺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分工,台风、暴雨、干旱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灭火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预案》适用于影响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和所辖海域的雷雨大风、强季风、雷电、寒冷、高温、大雾、灰霾、冰雹、道路结冰等灾害的防御和应对工作。

  (二)明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工

  参照《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市领导对《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的批示要求,指挥机构名称由“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整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仍由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新增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调整为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

  (三)明确各级指挥部职责分工

  1.明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在预计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气象灾害时,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各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组织制定、公布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组织上报、核定气象灾情信息等工作”的职责;

  2.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应建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区气象灾害指挥部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雷雨大风、强季风、雷电、寒冷、高温、大雾、灰霾、冰雹、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台风、暴雨、干旱由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在预计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气象灾害时,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各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公布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按要求核定和上报气象灾情信息等工作;指导辖区内各街道参照区气象灾害指挥部设置相应完善气象应急管理体系。

  3.明确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机构。区气象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区气象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评估气象灾害损失和影响;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四)调整成员单位及职责

  根据深圳市2019年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对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名称及职责进行调整,新增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成员单位,现共有46家成员单位。

  (五)调整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根据《关于统一规范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9]133号),明确“气象灾害关注级应急响应自行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并授权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六)调整预警信号级别和应急响应级别

  结合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和气象灾害影响特征,对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明确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预警级别分为关注级预警、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1)关注级预警:主要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持续2天及以上)、寒冷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持续2天及以上)、大雾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持续5小时及以上)、大雾橙色预警信号、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冰雹红色预警信号、灰霾预警信号、强季风蓝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伴随暴雨或雷雨大风天气的雷电灾害)。

  (2)Ⅳ级预警:主要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强季风黄色预警信号。

  (3)Ⅲ级预警:主要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强季风橙色预警信号、强季风红色预警信号。

  (4)Ⅱ级预警:主要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达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270毫米、或24 小时内降雨量达410毫米)、寒冷红色预警信号(与道路结冰黄色、橙色、红色任一级别预警信号同时发布时)。

  (5)Ⅰ级预警:主要包括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达24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320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达460毫米)。

  2.明确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由低至高依次分为关注级响应、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五个等级:

  (1)关注级应急响应:市气象局(台)发布关注级预警信号时,自行启动关注级应急响应;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各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2)Ⅳ级应急响应(一般):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授权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签发。(涉及情形:市气象局(台)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信息,或实行分区预警的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达到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经对气象灾害的影响及趋势会商研判,确定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

  (3)Ⅲ级应急响应(较大):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授权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签发。(涉及情形:市气象局(台)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气象灾害Ⅲ级预警信息,或实行分区预警的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达到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经对气象灾害的影响及趋势会商研判,确定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

  (4)Ⅱ级应急响应(重大):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签发。(涉及情形:市气象局(台)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经对气象灾害的影响及趋势会商研判,确定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

  (5)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涉及情形:市气象局(台)发布气象灾害I级预警信息;经对气象灾害的影响及趋势会商研判,确定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

  (七)新增编制气象灾害分预案

  新增编制强对流天气(雷雨大风+冰雹)及强季风、雷电、防寒(寒冷+道路结冰)、高温、大雾、灰霾等分灾种应急预案,详细说明各分灾种的灾害特点、灾害情景、防御重点、应急响应标准、联动部门等内容,明确相关成员单位在各分灾种中的应急响应措施。

  (八)附件新增纳入相关表格及模板

  附件新增《深圳市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一览表》、《深圳市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纲》,为各成员单位清晰掌握各类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急响应级别提供参考,为各区政府指导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