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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更新时间:2017-02-20 00:00:00 来源: 中国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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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依法行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确保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工作于法有据,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总体要求,中国气象局及时启动了《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2017年1月6日,经中国气象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18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刘雅鸣签署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公布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思路

  气象行业管理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自2006年施行以来,在依法行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统一规划全国气象台站布局,优化部门间资源配置,有效利用气象资料,实现资源共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3年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特别是“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大幅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气象部门在此轮改革中全部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取消了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有5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到《规定》相关条款的修订,因此在此次《规定》修订中一并修改:

  一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取消了《规定》设定的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即“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和“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二是《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三是根据2016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气象法》第三次修正案)的有关精神,取消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2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本次修订的思路,主要是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而进行修改,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关的条款除确有必要的,原则上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修改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条款。

  (一)取消了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其中包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中的“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和“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此次修订中将《规定》中的事前审批管理方式修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方式。

  (二)根据气象法第三次修正案进行修订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取消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并修改了气象法相关条款。《规定》按照气象法第三次修正案,同步修订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三)取消涉外审批初审环节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件精神,取消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删除省局初审的内容,简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审批时限,并修改了《规定》第十九条的表述。

  (四)修改文本部分文字表述

  一是修改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表述,以强化气象资料的管理。二是修改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表述,以做好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条文表述保持一致。三是调整了原《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罚则的表述,与修改后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要求和台站新建和迁移的备案要求保持一致。四是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后,为加强行业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能力,将第十八条的培训工作由气象部门组织实施,改为会同行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五是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修改了第六条第四款关于行业部门制定本部门规划的有关内容表述。六是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其他部门预报台有多种称呼(含中心、处、室等建制称谓),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等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涵盖气象台站之外的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