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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解读

更新时间:2017-10-15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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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自2011年12月本办法实施以来,六年期间,上位法在审批事项的管理、内容和要求上有了新的要求,比如取消施放系留气球个人资格(《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等,为更好落实相关要求,优化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需对市气象局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解决什么问题?

第一,进一步提升市气象局的行政许可服务品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申请人提供证明纸质材料,便于申请人办理。《办法》修订后,未作事项的增减,却减少了申请人提交各种证明材料7份。

第二,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际,明确在申请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网手段自动获取申请单位(机构)法人证明、施放气球资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等材料进行自动校验。

《办法》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一、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第一,由于取消施放气球资格证,删除了原办法中“四、(一)、3”和“四、(二)、2”关于《施放气球资格证》的规定。

第二,将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各自单列成条,便于申请人参阅办理,其中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明确标注(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

第三,《施放气球资质证》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无需申请人提供。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第一,增加《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第二,将许可范围修改为:建设项目属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

第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并合格,由原来的“认可”改为“委托”。

第四,删除了原办法“四、(二)、5”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删除了原办法“五、(一)、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

删除了原办法“五、(一)、7”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需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删除了原办法“五、(二)、7”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

第五,将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各自单列成条,便于申请人参阅办理,其中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明确标注(无需申请人提供,由气象局通过政务共享信息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