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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震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14-05-28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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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预防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震区监测

  3.2.4 响应启动

  3.2.5 海域地震响应

  3.2.6 现场处置

  3.2.7 社会动员

  3.2.8区域合作

  3.2.9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制订规划

  3.3.2 调查评估

  3.3.3 征用补偿

  3.3.4 灾害保险

  3.4信息发布

  3.5 应急保障

  4 监督管理

  4.1 预案管理

  4.2 预案演练

  4.3 宣教培训

  4.4责任与奖惩

  5 附则

  6 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6.2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6.3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6.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地震灾害事件。

  2 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地震的副秘书长,深圳警备区参谋长。

  执行总指挥:市应急办主任(地震局局长)或其指定的市应急办(地震局)其他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互联网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区(新区)、部门、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计划和政策。

  (3)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灾害;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尽快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4)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应急办(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预测、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技攻关。

  (5)市财政委: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6)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组织开展海洋防震减灾工作,及时转发国家海洋局对我市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的预测及海啸灾害预警信息;组织编制灾后城市重建规划。

  (7)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8)市交通运输委: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轨道、道路、港口、水运、空港、货运等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9)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10)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托幼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11)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交通警察局):负责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督促有关企业灾后清除消防安全隐患;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12)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抗震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13)市民政局:负责灾情收集、核定及统一发布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指导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14)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5)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督导技工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指导技工学校组织开展师生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6)市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17)市审计局: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18)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

  (19)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

  (20)市地税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针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2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22)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安全。

  (23)市城管局:负责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防疫消杀、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地震灾区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5)市口岸办:负责协调各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组织各口岸灾后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6)市外办(市港澳办):协调处理在深外国人及港澳人员在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27)市台办:协调处理在深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在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28)市应急办(地震局):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全市做好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

  (29)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30)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区(新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区(新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负责本区(新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响应后,负责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1)团市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32)深圳银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保障灾区金融服务,及时安排信贷资金支持救灾。

  (33)深圳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建立与地震灾害保险的协调联动机制。

  (34)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海难搜寻救助、海上救助与抢险打捞、船舶污染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5)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6)深圳警备区:组织协调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37)武警深圳市支队、省边防总队深圳指挥部: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8)民航深圳空中交通管理站:负责协调航空企业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

  (39)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报业集团:负责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40)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协助做好境外救援物资、救援人员的通关验放工作。

  (41)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和资金,组织力量参与灾后医疗救护工作。

  (42)市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机场设施,尽快恢复航空运输。

  (43)市地铁集团公司、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交通运输。

  (44)市水务集团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自来水供应和污水排放。

  (45)市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燃气设备和设施抢险、抢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燃气供应。

  (46)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市能源集团、深圳招商供电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47)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组织开展地震核风险分析,制定应对措施,及时修复损毁的核电系统和设施。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办(地震局),负责抗震救灾的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地震局)分管副主任兼任。主要职责: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市、区地震主管部门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报告。

  市应急办(地震局)负责对地震各类观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 预测预报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广东省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如果我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市应急办(地震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1.3预防行动。

  (1)市应急办(地震局)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要求;加强城市震害预测和活断层调查工作,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市、区(新区)及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恢复灾后重建能力。

  (2)市、区(新区)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当我市发生3.0级或遭遇同等影响的地震时,市应急办(地震局)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

  (2)灾情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区(新区)要及时将灾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经贸、文体旅游、市场监管、通信、电力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民政局会同市应急办(地震局)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收集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2 先期处置。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区抗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3.2.3 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应急办(地震局)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在震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省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区(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请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2.5海域地震响应。

  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应急办(地震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和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通报有关情况。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地震对我市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的预测,转发海啸灾害预警信息。

  地震灾害相关区(新区)及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启动居民疏散工作;市经贸信息委、规划国土委(海洋局)、文体旅游局和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等部门根据预案实施海上救援。

  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3.2.6现场处置。

  启动地震灾害Ⅲ级以上响应后,市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的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各区(新区)相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下,组织指挥本区(新区)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组织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市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官分别由市应急办(地震局)主要领导或其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和市应急办(地震局)分管地震工作负责人及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担任。

  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

  3.2.7 社会动员。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8区域合作。

  市应急办(地震局)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3.2.9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制订规划。

  根据国家和省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分别由市、区(新区)政府(管委会)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3.2调查评估。

  市应急办(地震局)参与省地震局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市民政局会同市住房建设局、规划国土委(海洋局)、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3.3.3 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市、区(新区)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4信息发布。

  市、区(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3.5 应急保障

  市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资金、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和应急平台等保障工作。

  4 监督管理

  4.1预案管理。

  市应急办(地震局)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各区(新区)制订本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地震局)备案。

  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地震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燃气、通信、机场、地铁、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

  4.2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地震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各区(新区)、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3 宣教培训。

  市、区(新区)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地铁多媒体、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4.4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5.2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应急办(地震局)负责解释。

  5.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6 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 2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6. 3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6. 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