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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16-11-22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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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与科学决策,按事故等级和特性及时采取必要、适当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核事故以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包括泄漏、污染和恶意攻击等)或者因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非自愿异常照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准备。此类事故主要包括: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7)放射性物质恐怖袭击事件;

  (8)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辖区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辐射隐患排查及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做好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以人为本,救援先行

  对凡是能预见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突发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环节,强调规范化管理,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信息报告体系,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辐射事故信息;建立污染预警和响应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迅速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协同应对突发辐射事故,迅速控制事态。

  (5)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的应急管理模式,强调各区(新区)、街道办、企事业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辐射事故信息。

  1.5突发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且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辐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深圳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是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属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全市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1名执行总指挥。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持应急指挥部的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负责检查突发辐射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资源参与应急处置;1名执行总指挥由市人居环境委主任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人居环境委、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三防办)、市气象局、市外办、市台办、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和深圳警备区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2)负责向国家和广东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信息;

  (3)负责建立全市辐射事故应急信息网络;

  (4)对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组织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

  (5)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审查向有关机构发布事故或应急处置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6)组织事故调查,决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7)保障辐射事故应急资金和资源。

  2.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置在市人居环境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居环境委主任兼任。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并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

  (2)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和响应机制,制定并及时修订本预案,对本预案的启动与中止提出建议;

  (3)负责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为各区(新区)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的收集、传递,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新闻通稿;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设备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6)负责组建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

  (7)负责提出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处罚建议;

  (8)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定期组织实施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9)负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10)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掌握我市辖区内放射源使用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相关资料。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并指导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施辐射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及时向市政府和广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辐射事故信息;起草事故新闻通稿;负责牵头或协助上级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资源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和灾害评估;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文明办):负责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对我市和涉及我市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等开展新闻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网络建设项目及其它辐射事故应急所需项目的立项与审核;

  (5)市财政委:负责落实应急网络、应急监测设备采购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辐射事故处置经费,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辐射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对应急人员的安全与防护措施从医学角度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

  (7)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负责我市管辖海域突发辐射事故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海洋辐射污染信息;

  (8)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负责参与食品、药品辐射污染事件的调查;

  (9)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含非密封源)案件的立案、侦察和追缴,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疏导人员,设置警戒线,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协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突发辐射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调市公安消防支队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抢险作业;

  (11)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事故调查;

  (12)市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13)市水务局(三防办):负责协调市水务集团保障应急期间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市人居环境委等部门对城市公共供水、排水受到的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和处置;

  (14)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信息、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为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5)市外办(港澳办):突发辐射事故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协助环境主管部门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报情况,并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宜;辐射污染已扩散或可能扩散至香港、澳门时,协助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向港、澳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参与处理相关涉港澳事宜;

  (16)市台办:突发辐射事故涉及中国台湾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及时向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7)深圳警备区:负责协调防化部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辖区应急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先期应急响应工作,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核技术利用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日常保管、维护和防护工作,接受当地环保、公安、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突发辐射事故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提出实施应急响应的建议。

  2.5专家咨询组职责

  市人居环境委聘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辐射防护、放射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

  主要职责:

  (1)对辐射事故的重要信息进行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认定;

  (2)负责辐射灾害评估;

  (3)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

  (4)参与辐射事故科普宣传和应急知识培训;

  (5)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及善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

  3.1.1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1.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法获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管理机构的许可。

  3.1.3 市人居环境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本辖区辐射风险源底数,建立全市辐射风险源管理信息系统。

  3.1.4 市人居环境委积极推进辐射监测标准化和常态化建设。

  3.1.5 市人居环境委建立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6 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对于没有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应促使其依法获得安全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的归口管理部门。

  3.1.7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放射性物质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督导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完善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保卫工作。

  3.1.8 市交通运输委会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应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督促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加强运输过程的风险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辐射污染的相关事故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3.1.9 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故发生初期及时控制事态。

  3.2监测

  3.2.1市人居环境委加强辐射监测工作,收集、分析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对异常数据进行跟踪分析,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各区(新区)环保主管部门。

  3.2.2市人居环境委建立长效的辐射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对有可能引起突发辐射事故的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治理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辐射事故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突发辐射事故的隐患,应依法采取责令辐射装置停止工作、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措施。

  3.2.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作为辐射事故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强辐射源管理和人员防护制度建设,及时治理辐射事故隐患,确保环境辐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3.2.4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市人居环境委组织力量对受污染区域、进出该区域的人员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掌握污染的变化趋势,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3.3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我市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人居环境委在一定范围内,按照相关程序适时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

  突发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事故发生地点、辐射源数量、辐射污染面积、警示事项、安全防护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手机短信、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电子显示屏、电视和广播等方式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新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和上报突发辐射事故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应急准备;

  (3)调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辐射污染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数据。

  3.3.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市人居环境委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咨询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应急信息处理

  (1)信息来源

  辐射事故信息通常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① 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报告;

  ② 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信息;

  ③ 其他。

  (2)信息分类

  辐射事故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② 射线装置失控;

  ③ 放射源破碎、散落;

  ④ 放射性物质泄漏引发的环境污染;

  ⑤ 铀(钍)矿冶及伴生矿“三废”(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

  ⑥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或急性放射病;

  ⑦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

  (3)信息识别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对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和初始评估,以确定是否发生辐射事故。

  有关人员无法判别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领导。

  (4)事故信息通报

  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统一由市人居环境委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突发辐射事故时,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通报辐射事故所在区(新区)的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

  4.1.2信息报送程序

  (1)事发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各级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辐射事故的报告后,应详细准确记录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辐射源种类、污染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3)值班领导对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必要时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调查,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各种作业;

  (4)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咨询专家等方式,根据事故的基本信息评估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和范围,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视情况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5)发生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广东省环保厅;

  (6)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省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经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上报环境保护部。

  4.1.3报告时限

  (1)市人居环境委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初步确认已发生或即将发生辐射事故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同时通报市应急办等相关单位和事故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

  (2)发生突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确认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环保部门报告或通报。辐射事故应急联系电话为12369;

  (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的,30分钟内上报事故信息。

  4.1.4 报告方式与内容

  (1)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恐慌;

  (2)初报在初步认定事故信息后30分钟内上报。初报一般通过电话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辐射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

  (3)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2小时内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书面报告(传真),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2;

  (4)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书页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原因、过程、污染源类型、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辐射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辐射照射和医学处理情况,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和居民避迁建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等事故后果评估,以及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人员,搜寻丢失的辐射性物质,疏散、撤离因辐射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信息,同时报告12369。

  接辖区内的辐射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组织力量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包括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对于突发的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3.1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事发地区(新区)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并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人居环境委报告基本情况。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现场应急处置。事故信息报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广东省环保厅。

  4.3.2 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指挥实施应急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特殊情况下,经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直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报告或请求支援。

  4.4指挥协调

  4.4.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辐射污染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辐射应急专家、辐射应急监测人员和其他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协调辐射污染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资源;

  (3)协调受威胁的环境保护目标的防护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组织制定环境辐射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快速应急监测;

  (5)制订并组织实施突发辐射事故现场污染控制与消除方案,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和返回时机,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6)掌握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委宣传部;

  (7)传达并督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辐射事故的有关指示;

  4.4.2 市应急办及时掌握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4.4.3 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区(新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信息;

  (2)协助市人居环境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和疏散撤离工作。

  4.4.4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官报告本单位的处置情况。

  4.4.5 核技术应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辐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是突发辐射事故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或配合政府部门的处置行动。

  4.4.6 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官

  本预案启动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

  (1)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各单位开展工作;对事故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援做出判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2)现场指挥官由市人居环境委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故所在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其中,市应急办分管负责人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事故所在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织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辐射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紧急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任何作业;组织力量控制事故现场;发出相关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协调公安部门对受影响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4)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在上级应急力量到达后,现场指挥权自然上移。指挥实施先期处置的现场指挥官继续组织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上级的处置行动。

  4.5现场处置

  4.5.1应急监测

  市人居环境委组织辐射监测机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并持续跟踪监测数据,直至应急处置终止。必要时,市人居环境委协调上级辐射监测机构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辐射应急监测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可能扩散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扩散趋势和监测结果的变化,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数据分析辐射污染事故的综合信息,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未来辐射污染的变化趋势,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4.5.2专家参与

  专家咨询组在对事态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现场指挥官的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出目前处置措施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对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辐射事故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评价,对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5.3辐射污染物的现场处置

  市、区(新区)环保主管部门根据辐射事故现场情况和专家建议,立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人员迅速开展辐射事故的初始调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对于包装完好没有泄漏的放射源,直接移交给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收贮;对于已泄漏造成污染的放射源,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深圳警备区防化部队实施收集、洗消和去污工作,将辐射性废弃物集中移交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收贮。

  4.5.4医疗救护

  市、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治疗,协助环保部门进行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现场指挥部协调上级卫生机构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

  4.6信息发布

  4.6.1发生较大以上突发辐射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市人居环境委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内发布突发辐射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应急处置和公众安全防护措施等信息,并根据辐射事故的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新闻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国家和广东省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4.6.2突发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突发辐射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为保护媒体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可在突发辐射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4.6.3对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辐射事故,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协助新闻发布单位发布信息。

  4.6.4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期间做好网上舆情分析,必要时设立公众在线咨询服务。

  4.7扩大应急

  4.7.1 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故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应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7.2 因辐射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机构同时参与处置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7.3 辐射事故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前知悉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政府及时通报;需要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提供支援救助的,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或环境保护部。

  4.7.4 当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政府向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对事发区域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主要包括: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市环保部门及时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可能提供防护用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市公安局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警戒区以外设立紧急避护场所。

  4.9应急响应结束

  4.9.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辐射事故现场满足下列条件时,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响应结束

  一般或较大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经评估确认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分别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省政府或环境保护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辐射事故再次发生。

  5.1.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组,会同省环保厅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报告呈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5.1.3 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1.4 依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市人居环境委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5.1.5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监测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事故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或省政府进行调查评估,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污染范围和程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环境影响及恢复建议、责任人处理意见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调查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5.3恢复与重建

  5.3.1必要时,市人居环境委组织专家制定环境辐射事故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辐射污染恢复费用由辐射事故肇事单位承担。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单位的突发辐射事故,由市财政承担相关费用。

  5.3.2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修复遭损坏的基础设施,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

  5.3.3辐射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相关单位批准恢复生产前应确认:

  (1)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设施、装置已恢复至安全使用状态;

  (2)被污染的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放射性污染监测数据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市人居环境委是全市重要的辐射应急监测和处置力量,须建立专业人才资源库,负责组建、培训全市辐射监测、处置队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定期进行演习演练。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通过持续的专业培训与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与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6.2通讯保障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故报警、应急协调指挥和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1)全市突发辐射事故报警电话为12369,市人居环境委确保报警电话畅通,全天24小时值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均应设置应急值守电话,并确保畅顺。

  (2)应急指挥系统由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与指令下达,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

  (3)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网络及通信车辆等组成。

  6.3经费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所需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资金,按相关规定纳入年度市、区(新区)财政预算。事故处理处置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单位的突发辐射事故,由市财政承担相关费用。

  6.4装备与物资保障

  市人居环境委依据我市的环境辐射风险特点,向市财政申请拨款用于贮备、维护和更新一定数量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人员安全防护等应急物质与装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环保主管部门依据辖区的辐射风险特点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与防护装备。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依据自身的辐射风险特点,应针对性地配备一定量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辐射监测仪器。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在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尽快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应急处置期间,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调度必要的运输工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突发辐射事故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线路安全畅通。

  各区(新区)交通主管部门建立辖区内的车辆数量、功能、分布、使用状态的数据库,并与相关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辐射事故时紧急调用。

  6.6医疗、避护场所和气象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相应的医疗设备、技术和应急救援药品,满足辐射事故应急救治需要,适时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做好相关的人员安全避护场所建设,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等技术支持,

  6.7 技术储备保障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相关的辐射安全技术攻关,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突发辐射事故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常识,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咨询组举办科普专题讲座。

  7.2培训

  市人居环境委组织全市涉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保证全市涉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题培训,学习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辐射事故应急的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各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7.3演练

  市人居环境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协调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必要时进一步完善本预案。

  7.4责任与奖惩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突发辐射事故的预防、应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定义

  8.1.1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包括泄漏、污染和恶意攻击等)或者是因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非自愿异常照射。

  8.1.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装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按照密封性能分类,可以分为密封源、非密封源。

  8.1.3射线装置指X光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等。

  8.1.4放射性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8.1.5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当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市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管理、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深圳市突发辐射事故初始信息报告表

  附件2:深圳市突发辐射事故后续信息报告表

  附件3:深圳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