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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涉企随机现场抽查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2-01-28 18:19:09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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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比例和频次

1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1.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经济与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1.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3.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5.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6.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7.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8.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抽查比例5%—10%,抽查对象每年不多于1次。

2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1.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2.防雷检测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5.《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1.涂改、伪造、出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

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

4.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5.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6.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7.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9.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10.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抽查比例5%—10%,抽查对象每年不多于1次。

3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二)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未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严重影响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4.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6.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7.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有违法行为时开展执法检查。


4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违反施放气球管理的施放气球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3.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6.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7.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8.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9.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10.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11.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12.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1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4.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有违法行为时开展执法检查。


5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违反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和通信网络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3.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4.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5.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6.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有违法行为时开展执法检查。


6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2.《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1.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抽查比例5%—10%,抽查对象每年不多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