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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更新时间:2018-11-02 17:25: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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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深圳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确认决定、行政检查决定、行政奖励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二)对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三)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四)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五)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为的处罚;

  (六)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七)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八)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九)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十)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十一)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十二)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十三)对违反防雷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十四)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十五)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十六)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十七)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十八)对违反防雷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十九)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二)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四)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强制是指:

  (一)对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二)对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进行查封或扣押;

  (三)对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指: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重大项目证书》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重大项目证书》中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确认是指雷电灾害鉴定。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检查是指:

  (一)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五)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六)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奖励是指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本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本规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讨论稿(或拟办意见讨论稿等)材料各1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向局办公室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的法制审核工作;3日内完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室(单位)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深圳市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