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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管清单

更新时间:2018-01-26 16:54: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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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管清单

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对象

监管事项

监管内容

监管措施

涉及的行政职权

监管依据

备注

1

深圳市气象局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监管 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 检查监督各区是否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单位专项规划或应急预案是否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1.《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2.《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的,提请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检查(编码S2450120)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

深圳市气象局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其他气象信息传播监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 监督电视台、广播电台和通信运营企业、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版)》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3.《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第六条 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并按照规定的频次传播实时预警信号。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等媒体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气象台站发布的实时预警信号,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通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准确、及时。
1.依托信息化手段监控电视、电台、网络等传播媒体是否按照要求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其他气象信息,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2.开展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监督管理,检查是否按照《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广东省气象局备案,以及遵守气象信息传播有关要求;
3.对违法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信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公众气象预报、预警信号的处罚(S241005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

深圳市气象局 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监督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1.《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监督检查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的下列事项:
1)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2)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3)未建立雷电灾害防御、防雷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管理制度,建立雷暴天气施工作业指引的。
2.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以及防雷装置所有人的下列事项:
1)涂改、伪造、出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投入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3)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1.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每年至少抽查2次,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2.每年联合安监、住建、旅游等部门针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等防雷重点领域的专项检查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建立气象(雷电)灾害防御、防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定期检测等制度,落实防雷安全生产排查和隐患整改。
3.依托"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核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移送来的防雷安全隐患。对存在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进入经营异常目录或黑名单、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1.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编码S2450116)
2.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编码S245011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4

深圳市气象局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对防雷和气球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进行监督管理 一、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监督检查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的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的下列事项:
1.严格落实防雷装置与建设主体"三同时"制度(即防雷装置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严禁未经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擅自施工;严禁未经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3.严禁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4.严禁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二、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施放气球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下列事项: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2.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4.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5.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申请不予许可,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2.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监督,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撤销许可;
3.依托数字城管系统做好违法施放气球的巡查和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在禁放区域内违法施放气球和未经批准违章施放气球行为。
4.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对未办理防雷行政许可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的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责令限期办理。
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编码S2400004)、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编码S240000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编码 S240000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编码 S2400002)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6.《施放气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