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事由?
更新时间:2014-10-13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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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型 | 行政审批类 |
业务类型 | 涉外气象业务 |
问题 |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事由? |
答复 | (一)有下列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2、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3、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4、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5、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6、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二)有下列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2、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4、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