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行政服务类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事由?

更新时间:2014-10-13 00:00: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行政类型    行政审批类
 业务类型    涉外气象业务
 问题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政处罚的事由?
 答复

  (一)有下列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2、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3、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4、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5、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6、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二)有下列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2、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4、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