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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执法处罚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7-11-20 14:48:00 来源: 深圳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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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气象行政执法处罚的范围?
 答复

  1.非法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为;

  2.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3.违反《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4.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5.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业技术装备的行为;

  6.非法向社会发布公或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

  7.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行为;

  8.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违反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或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以及违规使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的行为;

  9.违反防雷相关资质和资格管理,或审核验收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10.违反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或相关作业规程等安全规程或管理规定,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处罚的行为;

  11.其他违反气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由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处罚的行为。